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汉云,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406119622,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农场中心管理区五小区*号。
被告:南通广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55幢。
审理经过
原告曹汉云诉被告南通广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曹汉云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汉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汉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