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张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张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李伟以被告张义文已支付劳务工资31475元为由,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