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秋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毛山景,男,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山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山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山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