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5号。 负责人:张文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自芬、钟淼,分别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黄松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汪中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松清、汪中南相应价值合计876599.14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已提供诉讼保全信誉担保,担保额度为876599.14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黄松清、汪中南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松清、汪中南相应价值合计876599.1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3元,由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冯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