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新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负责人:李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迎宾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新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济源分公司)、原审被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9001民初2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魏新建与人民财险济源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追偿权问题,魏新建与济源全程物流信息中心签订合同时已经给该中心交有车上货物损失的保险,魏新建应当是实际受益人。魏新建与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既无买卖关系也没有运输合同关系,魏新建在承运该货物时已经给济源全程物流信息中心支付过购买保险的费用,该中心也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不能证实该中心已经履行了向货物所有权人支付货物损失的义务。魏新建才是投保人,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才是该保险的受益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人民财险济源分公司起诉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而济源全程物流信息中心与魏新建之间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该协议载明“起运地中沃公司仓库”、“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魏新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魏新建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旭安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谢高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