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南环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桦甸市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黄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黄某居住在桦甸市,由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2015-2020年物业费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黄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8.55平方米。黄某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共72个月,合计2446.8元。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黄某给付申请人物业费244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黄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桦甸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446.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黄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绍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