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支公司。    

负责人: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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