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代理人:胡飞龙,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朱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9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朱标林与被执行人朱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申请人租赁费163600元,利息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20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4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