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盼盼,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717201711311996。
被告:孟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小红与被告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菜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2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孟威自2017年初开始购买原告的肉食、蔬菜、调料等副食品,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尚欠原告货款9万元,由被告书写了欠据,并约定当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剩余分期支付,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2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不予支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孟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的蔬菜、调料、肉食等,没有支付全部货款,2018年11月1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蔬菜款9万元,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其他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被告应诉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相反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欠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据此,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购买原告的蔬菜、调料、肉食等,2018年11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万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约定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其他每月支付利息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欠原告蔬菜款。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没有行使抗辩权反驳对方的主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相反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购买原告的蔬菜、调料、肉食等,欠原告货款9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欠据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应自双方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次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孟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小红蔬菜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1200元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程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孟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