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宁县。
被告:甘肃省美高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甘肃省美高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付原告张某25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