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崔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杜志伟诉称,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鸡蛋款106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销售批发鸡蛋,与被告多次发生销售业务。2017年12月13日原、被告结算账目,被告共计欠原告鸡蛋款10617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无理由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债权,特提出此诉,望公断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鸡蛋后产生了货款未给付,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未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不属于献县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