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52519。
负责人:彭小东,行长。
被告:沈莽,男,1989年8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饶敏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蚌埠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1489XB。
法定代表人:吴惠灶。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被告沈莽、饶敏林、蚌埠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