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克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陈建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邹克成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陈建华在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99号执行案件中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尚未领取的执行案款37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克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陈建华在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99号执行案件中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尚未领取的执行案款372000元。
案件申请费2380元,由申请人邹克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