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京陵乡新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5553827945。 法定代表人:谷云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光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中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诉被告刘中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光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韩旭 书记员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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