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生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生祥与被告李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韩生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生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