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平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3389911U。
法定代表人:尹明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明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超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满地肥料有限公司、尹明灯与公司相关的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后,范超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2021年7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按照范超提交的起诉状中书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范超邮寄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发送缴费通知短信。但范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后,再次致电范超,范超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范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