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祥存,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范文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侯祥存与范文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财产(名下车牌号为鲁H×××××的雅阁牌汽车一辆已转让过户执他人名下)。2020年12月15日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拥有平阳东路2188号明鉴金地小区0003幢01-2103号房产,予以查封,该房有抵押,因本案标的于房产价值悬殊过大,未履行拍卖程序。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个(冻结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金额0元,冻结被执行人网络银行账户1个(冻结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金额14.13元。另在执行保全阶段冻结账户3个(2020年8月3日),金额5.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0年11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3月4日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2月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