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冶长记,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住址:民丰县。
被执行人:孙向丽,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址:民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冶长记与被执行人孙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特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冶长记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孙向丽向申请人支付239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4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19900.00元,申请执行人冶长记与被执行人孙向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21年7月开始每个月1000元支付付清,2021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冶长记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227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再努尔·卡斯木江
裁判日期 2 0 2 1 年 6 月 2 1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