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415号西郊企业商会招商楼4005。
法定代表人:孙淑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陈伟与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陈伟与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00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27360元;四、驳回原告陈伟与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路2号安阳医药大厦10层无的房产(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有4636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