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要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俊,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军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勃,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要海因与被上诉人郝军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要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要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郝要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郝要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