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东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青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善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工业园区南路健鹰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郁东明,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和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文化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福,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杨东才与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分公司、新和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92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866053.87元,执行费41061元,合计3907114.8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和县水利局支付879566.37元案款,执行到位标的879566.37元。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杨东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东才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9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