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台县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祥和苑门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611235379。        

被告:夏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台县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2021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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