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负责人:王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陆玉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执行人陆玉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7)苏1084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玉巧给付人民币109622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顺加计算),案件执行费1544元由被执行人陆玉巧承担。我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户存款,已依法冻结,但系轮候查封,除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8日、6月3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陆玉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未能送达,故至高邮市××镇张轩村张贴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高邮市××镇张轩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居住,下落不明,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根据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陆玉巧无房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陆玉巧的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陆玉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玉巧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并限制被执行人陆玉巧高消费。
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磊
审判员 黄政
审判员 程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