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海妹,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尚,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极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阳光丽苑),注册号:510681000014683。
法定代表人:严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覃海妹诉被告四川极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覃海妹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覃海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海妹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梅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