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布次仁,西藏巴青人。
被告拉巴顿珠,西藏索县人。
被告加玉,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布次仁诉被告拉巴顿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原告齐布次仁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才嘎旺姆
审判员 拉巴卓玛
审判员 洛桑顿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布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