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港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1幢A165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天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豪燕玮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施玮。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服务费人民币36,976元(以下币种相同)、滞纳金1,060.86元(以36,9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72元(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4.64元、案件受理费72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豪燕玮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9,620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