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苏伟,男,汉族,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
案由
案由:罚金
审理经过
关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苏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7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列入失信人名单决定书等,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按(2020)苏07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描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机关应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