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延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延凯与被告王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军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工费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山东聊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燃气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劳务,工程日期是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工程款(劳务费、人工工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者现金转账。支付时间为:一、第一次支付一个自然村或者一个小区的所有调压箱、架空管道、入户管道、燃气表、表箱,安装完成2日内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50%;二、第二次支付吹扫、强度试验、气密试验完成后2日内,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30%;三、第三次支付单项竣工验收后2日内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20%。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施工,主要施工地点是聊城市东昌府区,工程于2018年11月底结束且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18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周堂人工费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军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8日,王建军作为甲方,赵延凯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赵延凯以包劳务的方式承包王建军承接的山东省聊城市行政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工程工期为“开工日期2018年5月18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1日”。工程款的支付形式为现金或现金转账,支付时间为“①第一次支付;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小区的所有的调压箱、架空管道、入户管道、燃气表、表箱、安装完成后2日内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50%。②第二次支付;吹扫、强度试验、气密试验完成后两日内,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30%。③第三次支付;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日内日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20%。”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主要施工地点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
2018年12月7日,王建军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周堂人工费50000(万)元(伍万元正)王建军18.12.7号”。
另查明,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底投入使用。
本院查明
可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劳务承包协议书》、欠条、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建军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赵延凯,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无效,但因赵延凯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且已投入使用,赵延凯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被告王建军出具欠条亦表明其认可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但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报酬,原告据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自王建军出具欠条次日(2018年12月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原告为维护个人权益发生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经实际支付律师费6000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延凯工程款50000元;
二、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延凯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延凯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延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王建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