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女,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19****。 被执行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高*与张**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返还申请人高*于2018年10月19日购买的****。但被执行人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执行人张**立即返还申请人高*于2018年10月19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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