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凤南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949782323。
法定代表人:吕春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邓思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92XB。
法定代表人:潘木枝。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