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法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钱自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闫法强与钱自芳、湖南省城乡建设勘察院、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法强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钱自芳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闫法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形式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码:66132371818202100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法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钱自芳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法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