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姚蒙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涡阳县。
审理经过
姚蒙蒙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姚蒙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姚蒙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蒙蒙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姚蒙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月日对被执行人姚蒙蒙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18元尚未履行债务5999756.82元。
6、因被执行人姚蒙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32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