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应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 法定代表人:刘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应华与被执行人刘勇、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刘勇、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茂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