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积区万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张某,系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积区万顺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积区万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麦积区万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