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芝,凤冈县琊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简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简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简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简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简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简某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练某诉被告简某1、简某2、简某3、简某4、简某5、简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练某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练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