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494207860M,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经理。
被执行人:马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赵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胡文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华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478241475,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粟山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朋与被执行人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赵小燕、胡文磊、临朐县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0724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
1.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赵小燕、胡文磊、临朐县华丰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赵小燕、胡文磊、临朐县华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4月29日冻结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月26日扣划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66元。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仍有其他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5月26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朋与被执行人山东康纳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伟、赵小燕、胡文磊、临朐县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24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