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益富,男,1954年10月9日出身,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胡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益富与被执行人胡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益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鄂9004执64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