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1,住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表弟),住甘谷县。
被告:李某,住甘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