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马一四夫,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与被告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兴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刘兴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