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炳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告:宋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告:故城县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堤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飞。
审理经过 原告刘炳魁与被告宋明周、故城县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宋明周、故城县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银行存款和查封了其同等价值财产。因被告宋明周已向故城县法院交纳50000元保证金,现宋明周申请解除对宋明周、故城县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明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宋明周、故城县鼎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解封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