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艾玉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郭景峰与艾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景峰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景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计1,320.00元,由郭景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