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翟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
申请执行人:翟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申请执行人:翟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李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原平市。
被执行人:李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原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翟翠兰、翟斌成、翟美云与被执行人李宪明、李永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李宪明、李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经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李宪明、李永红名下人民币1534元。本案扣除相应执行费后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3.经过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被执行人李宪明、李永红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电话),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07执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