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姜心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姜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执行款31198.78元,执行费2235元。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心凤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丽121686.22元,此款姜心凤自2021年7月起于每月月底归还张丽2500元(还款汇至张丽农业银行账户“62×××14”)直至全部欠款结清。7月26日,通过法院支付张丽3789.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