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何登贵,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0059203。
被申请人:李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申请人:胡玉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荣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小囡、李晨、胡玉婕、蒙泉、李荣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纳雍大同民族风情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胡玉婕、李荣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本院(2018)黔0525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书、(2019)黔0525执10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及的纳雍大同民族风情发展有限公司32.5%的股份的所有人的证实均不一致,债务金额也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中的转债务关系合法,无法确定实际欠款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荣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