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科。

委托代理人:周金贵。

被执行人:董建河,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

被执行:朱**祥,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建河、朱**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指定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吉0681执53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尹晓军

审判员 朱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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