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鄢利国。
被执行人周三忠。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鄢利国与被执行人周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三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三忠支付案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周三忠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三忠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