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九街158号新洲苑2栋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7242T。 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莲、张丽萍,公司员工。 被告:张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佳好公司)与被告张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佳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莲、张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众佳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等费用100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建设单位韶关市曲江区半山豪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建设单位委托原告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路的半山豪园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半山豪园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之后原告向韶关市曲江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按照该协议第一章第三条:“乙方(原告)提供服务的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管理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电梯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月计收,电梯及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由业主分摊。(6)费用缴纳时间:每月10日前缴纳。以上各项收费标准,经韶关市曲江区物价部门核准备案。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所有房屋为5单元3AD号电梯楼,建筑面积86.08平方米,按1.2元/月计收,每月应向原告缴纳物业费103.3元,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7个月),合计为723.1元。电梯及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分摊,户内水费等,费用为277元;从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共9个月),以上二项共计为1000.1元。经书面催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及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述服务费用,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六条:“经书面催交,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查明公断。

被告辩称

被告张红梅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张红梅系韶关市曲江区×××××××××××××××××的业主,房屋面积为86.08平方米。2014年5月23日,建设单位韶关市曲江区半山豪园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众佳好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将其开发的半山豪园小区的物业委托给原告管理,协议对合同期限、管理事项、收费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协议对合同期限、管理事项、收费标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三章、第五章、第七章中分别载明:“本合同期限为5年,即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协议期满由业主大会选聘,业主清缴物业服务费,否则,本协议继续生效。”“电梯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收,电梯及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由业主分摊;每月10日前缴纳费用。其他收费均按政府及《半山豪园管理规约》等文件或依照政策、参照本是同品级、档次物业管理做法与业主协商约定。”“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如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等。2015年7月29日,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备案手续。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对半山豪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并对小区业主进行收费。被告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7个月)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共723.1元,按房屋建筑面积86.08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从2020年4月至12月(9个月)欠交电梯及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分摊等费用277元;以上二项合计1000.1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明,2019年8月19日,半山豪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当时并未召开选聘物业的业主大会。2021年1月6日,该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及租住户发出《关于停止向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的通告》,内容为:“根据本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授权表决结果,依法通过公开邀请招投标方式,选聘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为本小区的正式物业服务企业。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前期临时物管合同也早已于2019年4月30日终止,但其一直以小区未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为由拒不撤场。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已于11月10日向众佳好公司送达;撤场告知函也已于12月28日向其送达,要求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撤离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和物品。为保护所有业主和租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缴费问题通告如下: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6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合同解除后,前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推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众佳好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请所有业主和租住户停止向众佳好公司缴纳2020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费用……”。 2021年1月13日,该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清缴前期物业公司物业费的通告》,函告该小区的所有业主及租住户:“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前期物管合同已于2019年4月30日终止,本小区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为新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业委会已于2021年1月6日发出《关于停止向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的通告》,为进一步保护业主和租住户以及前物业公司各方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物业服务延续,过渡期间前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清缴事项通报如下:1、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物业服务延续期,在此期限内所产生的物业费理应由前物业公司收费。请各位业主及租住户按照各自产生的物业费实际情况,与前物业公司进行对接,办理缴费手续……”。2021年1月,原告与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工作并撤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的规定,由于半山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尚未成立,成立后也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物业仍然由原告继续管理和服务,应视为《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自动延续,原告与该小区的业主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虽然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公示或与业主协商物业费的收费问题,但其按每平方米1.2元/月收取物业费,系按照原协议的标准,该标准经备案,故原告请求被告按照该标准交纳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未按约交纳(7个月的)物业费共723.1元,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9个月)的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分摊等费用277元,根据《韶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韶发改联[2020]23号)第十五条:“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红梅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佳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23.1元,以及电梯、二次供水水泵加压、电费按实际发生分摊等费用277元,合计100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红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斯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门丽丽 书 记 员 傅 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