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玉萍,女。 被执行人:冯桂仁,男。 被执行人:余同贵,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玉萍与冯桂仁、余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桂仁、余同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玉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董文博 审判员 刘宇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