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原告刘晋平诉被告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晋07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九行中的“4538元×60%×29个月=78961.2元”补正为“4538元×60%×30个月=81684元”,第四页第十四行中的“78961.2元”补正为“81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