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前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刘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马永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审理经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林与被执行人马永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发出(2017)川0802执字第3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应付给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552159.00元。异议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2017)川0802执字第3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执行款1552159.00元的冻结,并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执行异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